财政部於日前发布解释,针对股票已上市或上柜的投资控股公司,除了以有价证券买卖的业者,应排除可减除范围的费用及利息,為直接归属投资收益及处分有价证券等免税收入,其餘无法合理明确归属的部分,无须分摊予免税收入,可全数在应税收入中减除。

碍笔惭骋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陈志愷表示,投资控股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為取自被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投资收益為不计入课税的所得额,在法规中已界定為免税收入,因此实务上倾向认定投资控股公司属於以有价证券买卖的业者。在费用及利息分摊上,除可直接归属者外,仍应就无法合理明确归属的部分分摊予免税收入,不能减除。

因此投資控股公司應分攤費用範圍,取決於是否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為了能合理判斷,本解釋將取得的收入來源區分不同類型,包括(1)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以外之國內、外有價證券等金融商品收入、(2)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收入及對被控股公司提供管理支援服务收入,及(3)前述各項以外之其他收入。

当第(1)项收入未超过第(2)项及第(3)项收入之合计数,因主要收入性质不是与被控股公司无关之金融商品收入,乃认定不构成以有价证券买卖為业者,无须分摊无法合理明确归属的费用及利息;如為超过,且经稽徵机关查核实际营业及投资情形,认定构成以有价证券买卖為业者,则需要就无法合理明确归属的费用及利息分摊予免税收入,排除於可减除范围。

陈志愷表示,本解釋使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在是否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的判斷上,能根據收入屬性適用,讓費用分攤的課稅更加合理,屬於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因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也能適用。為符合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的立法本意,並使交易能符合營業常規,投資控股公司應留意提供被控股公司管理支援服务,需有合理收入的獲取。

陈志愷

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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