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30 October 2023
财政部於10月25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大幅修正短漏营业税的处罚倍数标準。碍笔惭骋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陈志愷表示,本次修正虽涉及之漏税违章态样繁多,但在整体方向上,可归纳出加重处罚的一大类型及减轻处罚的叁大类型。
其中加重处罚部分,為增列各类型漏税违章态样属於「故意」的处罚倍数。减轻处罚部分,主要為1.将部分违章情形有关在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缴税款,可减半其处罚倍数之规范,予以一体适用於其他违章情形;2.针对漏税额在一定金额以下,可进一步适用较低处罚倍数之规范;3.将未依兼营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应纳调整税额之违章情形,如為仅漏报股利收入者,适用的处罚倍数可以减半。
以上修正,依据税捐稽徵法所揭示处罚「从新从轻」原则,其不利於人民者,并不追溯适用;有利於人民者,可适用於未核课确定案件。陈志愷说,因此对於仍在行政救济程序审理中的已裁处罚鍰,如不构成故意,将因本次修正而获得减轻利益。此外,稽徵机关在进行裁处时,除裁罚参考表划一的处罚标準外,仍需注意是否具有法律上应审酌的各项事实状态因素。
陈志愷表示,近年来各税目之税捐法律有关漏税罚则,於立法上有将固定处罚倍数或上下区间倍数,修正為一定倍数「以下」趋势,赋予行政机关有较大减轻处罚基準订定的裁量空间,并使订定的裁罚参考表能够与时俱进。因此公司在遭受罚鍰处分时,可以更宏观及前瞻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相关权利救济,寻求重新审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