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地缘政治风险,疫情解封之后许多製造业台商开始将製造风险予以适度分散,根据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7月公布今年上半月投资概况统计,对外投资方面,不论东进或新南向投资金额均超过西进投资,台商到东协及印度等海外投资时,除了比较各地的投资补助及租税优惠外,碍笔惭骋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海外业务发展中心执业会计师叶建郎建议台商海外投资前应对以下叁个部分进行瞭解,以创造股东投资价值的极大化。
首先,在设立公司前应审慎评估投资架构,以往台商经常使用的境外公司,如今在各国纷纷建立反避税法制下,透过位在低税负地区且无实质营运境外公司投资所能享受的延缓课税效益,已逐渐退去,以台湾今年实施的颁贵颁税制為例,台湾股东应就此等境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盈餘课税,而非等到实际取得境外公司分配的股利。叶建郎提醒,以后使用境外公司不仅不能延缓缴税,对於转投资营运公司於当地之股利扣缴税额,可能因无效率的投资架构或法令加诸的扣抵期间限制而丧失抵税权,徒增复杂的税额计算与税务遵循成本,故应重新审视以进行必要的调整。
其次,台商對子公司的管理,大多以派遣台灣幹部到海外生產據點之方式,除於勞務提供地支付薪資外,仍同時維持台灣當地支薪,此模式除了對台幹個人薪資所得可能產生雙重課稅的風險外,我國稅務機關也可能會針對台灣公司認列派駐海外幹部的薪資予以加成設算收入課稅或直接剔除補稅,故除應考量符合實況的合理薪酬支付方式外,也需留意是否有在派駐地區構成營業處所衍生的課稅問題。叶建郎舉印尼參考OECD指引頒布固定營業場所認定之規則為例說明,外國公司有以任何形式由其員工或其他人員於連續12個月內在印尼境內提供服务超過60天的情況,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當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
最后,集团间基於规模经济及成本效益考量,由位在不同地区营业据点相互提供劳务支援,而依据功能风险承担应有利润配置之常规交易原则,发生跨境劳务费给付的情形。叶建郎表示,对於劳务报酬收受方,可检视是否有营业税零税率适用,进而退还劳务提供地产生的进项税额,另对於劳务报酬支付方,则可评估双方是否订有租税协定或其他扣缴节税方式适用,以免扣缴之所得税於劳务报酬收受方无法扣抵,造成双重课税,并应留意劳务费用认列应备具的文件。由於跨境投资及交易所涉及层面之税务议题复杂且多元,建议台商宜尽早筹划并諮询专家意见,做好税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