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法已於民国(下同)107年增订第228条之1有关「期中盈餘分派」之规定,允许公司在保留应纳税捐、依法弥补亏损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积后,得依章程规定於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分派当期盈餘。此项修法虽為公司提供更具弹性的盈餘分派方式,并藉此提高股东的投资意愿;然而,随着越来越多公司採行期中盈餘分派的方式,实务上也衍生出相关税务之不确定性。

本期税务争议预防与解决月刊即针对於期中盈餘分派时提列法定盈餘公积所衍生之税务议题进行深入探讨。首先,透过整理相关的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解释函令,提醒公司在申报当年度未分配盈餘税时,应如何计算用以减除当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法定盈餘公积之数额。其次,若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条之1规定期中分派盈餘,致全年度实际提列法定盈餘公积超过全年度税后净利10%时,则未分配盈餘税之税基减项应如何计算?易言之,当公司依法年中分派盈餘时,未分配盈餘税之计算基础是否仍须以「全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作為课税计算基础?本刊期就整理之相关判决与解释函令,进一步勾勒出该等因期中分派盈餘所涉及未分配盈餘税之潜在适用疑义。

本期重点

  1. 营利事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积,是否可作為计算未分配盈餘税之减项?
  2. 有关违反申报或填发扣(免)缴凭单之罚则有何变动?对於本次修法,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月刊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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