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18 November 2024
前言
根据过往我国所得税法规范下之扣缴制度,倘扣缴义务人未能依法办理扣缴,除须补缴短漏扣税款外,亦可能遭处短漏扣税额3倍以下之鉅额罚鍰,足见在我国违反扣缴义务责任之严重性。此外,过去我国扣缴制度係以事业负责人、机关或团体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作為扣缴义务人,当违反扣缴义务之情事发生时,该等自然人随即面临前述之高额补税与罚鍰责任,由於该等自然人非实际办理扣缴之执行者或囿於自身职位,实难期待对扣缴法令有全面性理解,长期以来有论者以為此等扣缴制度实有权责不符之问题,实务上相关争讼亦屡见不鲜,该争议更多次经声请司法院大法官释宪。
所得税法於今(113)年8月进行大幅修正,主要对於扣缴制度进行优化,事业、机关、团体给付所得的扣缴义务,将改由「法人本身」承担,俾使扣缴义务人之义务更符合行政法上权责相符原则,弭平前述长久以来之扣缴权责争议。此外,针对违反申报或填发扣(免)缴凭单之罚则,删除原先按固定比率处罚鍰之规定,并赋予税捐稽徵机关得视个案具体情形处以不同罚鍰金额之裁量权限,亦进一步缓和扣缴义务之行為责任。
本期除详加介绍上开修正重点外,并辅以案例说明,使读者得以快速掌握我国扣缴制度及本次修法内容,并再次提醒於修法后,公司事业未来面临扣缴议题时仍应留意之事项。
本期重点
- 根据不同给付所得人,修法前后扣缴义务人分别為何?又有何责任义务?
- 有关违反申报或填发扣(免)缴凭单之罚则有何变动?对於本次修法,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