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进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保护,优化扣缴制度,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於昨日(113年7月15日)叁读通过,兹臚列本次「所得税法」修正重点如下:
1.修正应扣缴所得范围:增订行政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处分信託财产给付属扣缴范围所得时,应依规定扣缴税款。(修正条文第88条。
2.修正扣繳義務人(扣免繳憑單填報主體)範圍:修法前扣繳義務人為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法後為扣繳義務人為給付所得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修正條文第 89 條)。
3.延长非居住者扣缴税款办理期限:增订非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有属扣缴范围所得,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日起算10日内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所扣税款缴纳、扣缴凭单申报及发给期间延长5日(修正条文第92条)。
4.修正填报或填发凭单违章罚则:未依限按实填报或填发凭单之处罚,由现行按给付金额或扣缴税额之「固定」金额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额内处罚,改為可视其「违章情节」於所订之上、下限金额内处罚。国税局可衡酌个案违章情节轻重於法定区间裁罚,删除应按扣缴税额处20%罚鍰之规定。
?未依限或未据实申报或未依限填发免扣缴凭单者,处1千5百以上2万元以下罚鍰。经税局通知限期补报或填发,届期未补报或填发者,处3千元以上9万以下罚鍰(修正条文第111条)。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1千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經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3千元 以上4萬5千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114條)。
?未依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1千5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3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第114條之3)
5.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碍笔惭骋观点
本次所得税法修正案虽已叁读通过,惟考量相关申报书表及系统需配合修正,且亦须善加宣导以使扣缴义务人充分了解修正后规定以办理扣缴作业,故明定本次修正条文施行日期将由行政院另行定之。而本次扣缴制度之修正有以下几点观察:
1.修正扣缴义务人:依据现行《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為给付所得事业之负责人、机关团体為扣缴单位主管等个人,由於扣缴之义务实质上係由法人执行而非个人执行,故有权利义务与责任混淆之疑;而本次修法通过后,事业、机关、团体给付所得的扣缴义务,将由法人本身承担,可使扣缴义务人之义务与责任更符合行政法上权责相符原则。
2.延长非居住者扣缴税款办理期限:非居住者扣缴税款办理期限比照居住者扣缴作法,遇连续3日以上假日得延长办理期限之修正,可减轻扣缴义务人作业负荷。
3.赋予稽徵机关得衡酌具体个案违章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罚的裁量权。填报或填发凭单之违章罚则,修正為可视其「违章情节」於所订之上、下限金额内处罚,赋予稽徵机关衡酌违章情节轻重、可受责难程度,给予不同程度处罚,更能落实《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16条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