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20 June 2024
前言
随着我国高科技业发展的日益蓬勃,各高科技公司间智慧财产权的诉讼案件也与日俱增,由於我国公司在全球半导体供应链扮演要角,因此,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等智慧财产权相关之侵权争讼不再仅发生於国内公司间,跨国争讼案件亦屡见不鲜。
我国公司因而经常面临智慧财产权侵权而须给付和解赔偿金予境外公司,赔偿金的性质属於填补「所受损害」或「所失利益」将会影响该赔偿金是否為「我国来源所得」,进而衍生扣缴相关议题。
然而,实务上部份境内公司於诉讼或和解过程中未区分和解赔偿金的性质,因而疏忽该损害赔偿金或和解金可能构成境外公司之我国来源所得之事实,导致未依法扣缴而遭国税局连补带罚。
本刊将针对上述议题,透过整理相关财政部函释及实务判决,以案例解析「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之区分方式,说明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断标準,并提醒我国公司在拟订和解书及支付和解赔偿金办理扣缴时应留意的事项。
本期重点
- 赔偿金性质為「所受损害」或「所失利益」应如何区分?又会如何影响境内公司之扣缴义务?
- 公司撰拟侵权和解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以减轻扣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