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出售继承取得的不动产(含其所附有债务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

如何计算出售继承取得的不动产(含其所附有债务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

本文将用案例解析,依房地合一税新制规定,说明相关所得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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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key Wu

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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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法令规定,出售因继承取得之不动产,其成本是以继承时的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计算,然个人却可能在继承不动产的同时也继承其房贷,导致房贷要照缴,而这些债务负担於卖房时却无法视同成本扣除之情况发生。
  
乐鱼(Leyu)体育官网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吴能吉表示,財政部為解決上開問題,於今年7月15日發布解釋函令,明訂個人繼承取得不動產時,同時也繼承該不動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若該未償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差額(以下稱「差額部分」),因其屬繼承取得不動產所生之額外負擔,因此個人出售該不動產,無論適用「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皆可將差額部分自不動產交易所得中減除,相關所得計算方式,以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陈先生於107年6月继承其父105年3月购入之不动产,继承时该不动产之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合计500万元,另併同继承该不动产抵押贷款餘额700万元,陈先生於109年8月以1,000万元出售该不动产时,则房地交易所得為3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暂不考虑土地涨价总数额),应纳税额為60万元(=300万元*20%)。
  
吴能吉也提到,個人因繼承取得不動產而併同繼承所遺未償債務餘額,因此債務後續仍需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經整體衡量其經濟實質,財政部核釋得自不動產交易所得中減除差額部分,然實務上稅局是否認定納稅義務人於申報不動產交易所得時,主張貸款負擔之減除,則應視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貸款情形予以個案審查之。此外,若是個人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所附有之負擔(如:房貸),因贈與為雙方合意之行為,與繼承事實發生之情不同,故未來受贈人處分受贈之不動產時,縱使所負擔之未償債務大於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差額部分,仍不得主張從不動產交易所得之減除,併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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